黄鼬(黄鼠狼),摄于八大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
问:法律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,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呢?
答:绝不是。《决定》不仅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,还对猎捕、交易、运输环节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。也就是说,禁止食用是第一原则,禁止猎捕、交易、运输也是重要原则。否则,“野味”送到饭店门前,饭店老板还是有可能动心的。因此,《决定》不仅针对食用这个环节要规定禁止措施,还要针对猎捕、交易、运输等环节也规定禁止性措施,方能体现从前端、中端和末端一起控制有害野生动物行为的全链条控制原则。
问:《决定》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,作出了哪些规定?
答:对于法律责任,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有规定的,加重处罚;对于现行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具体处罚方式的,《决定》要求参照适用现有法律予以处罚的内容。为了从源头控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进入市场,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,需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、关闭。
问:《决定》的涵义主要包括哪些方面?
答:一是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。需要特别注意,禁止的是“非法”野生动物交易。也就是说,这个《决定》将野生动物的市场交易进行了划分,区分了“合法的野生动物市场交易”和“非法的野生动物市场交易”。这就需要明确合法与非法的边界。比如,对于一些水生野生动物的市场交易,在很多状态下是合法的,但对于陆生野生动物的交易就应当采取严格标准。通过制定《决定》,划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边界,让人们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有一个合理的预期,有助于依法调整自己的行为。